案情简介
2022年8月7日,被告李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江汉油田广华安康XX内道路行驶时,车辆右前轮压到行人原告喻XX的右脚,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喻XX无责任。原告喻XX(1939年出生,时年83岁)先后6次住院治疗134天,产生巨额医疗费用。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律师(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293.55元。被告李XX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并主张其垫付的80406元应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部分诉请标准过高,后续治疗费应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且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办案经过
本案立案后,原告代理人周峰律师面临多重挑战:原告喻XX系八旬老人,伤情严重,住院时间长(134天),且涉及多次转院、康复治疗及残疾辅助器具购买等复杂费用构成。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医疗费(如药店外购药1389.30元)及护理费(家属请护工1000元)提出异议,认为缺乏充分关联性或标准过高。同时,保险公司坚持后续治疗费(内固定取出约16000元)尚未发生,不同意在本案中赔偿。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周峰律师系统整理了全部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嘱、药店发票、护理协议及护工费发票等证据,并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提交了详细代理意见:一是证明外购药品系遵医嘱为治疗必需;二是证明短期家属聘请护工费真实合理;三是坚持后续治疗费虽未发生,但根据鉴定意见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一并支持以避免诉累。在庭审中,周峰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虽因“尚未发生”暂未支持后续治疗费(保留原告另行起诉权利),但全额支持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费中的争议部分,并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及鉴定费。通过周峰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在诉请金额被依法调整后,仍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合理赔偿。
案件结果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XX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喻XX各项损失共计201436.13元,包括医疗费11938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29551.17元、残疾赔偿金28192.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41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80元。后续医疗费16000元因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XX公司赔偿原告喻XX损失107686.13元(已扣减其垫付的14000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XX公司支付被告李XX垫付的费用7975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负担298元,保险公司负担993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