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2月
代理:原告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被告徐某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凌某发生碰撞,致凌某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两次住院共82天,医疗费超23.9万元,其中道路救助基金垫付11万余元。被告垫付部分费用后拒绝继续赔偿。鉴定意见:误工期1年、护理期半年、营养期半年。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7161.18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8381.42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63903.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原、被告各负担1291.50元。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点有三:一是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据司法解释,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18.8万元,剩余损失再按50%责任比例承担;二是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11万余元医疗费,依法仍属侵权人赔偿范围,原告有权主张;三是原告虽年逾五旬且无固定收入,但系农村居民以土地为生,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法院采纳了上述全部代理意见,仅将误工期从鉴定意见的1年调整为定残前一日(311天),最终支持23.8万余元。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精准运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定后果,使被告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再按比例分担剩余损失;成功主张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不减免侵权人责任,并突破“无固定收入即无误工费”的抗辩,为农村受害人争取到误工费4.6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