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9年5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7年1月10日,况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将横过道路的段X撞倒,致段X受伤,经16个月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况X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况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况X不服上诉,主张:被害人死亡未做尸检,法医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客观;被害人年事已高且有自身疾病,对死亡有影响;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不当。其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意见。
我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2. 改判上诉人况X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1. 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5刑初***号刑事判决;
2. 上诉人况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定:况X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程序合法、内容明确,故维持定罪。但通过深入挖掘况X案发后主动拨打120、随救护车送医、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成功促成二审法院认定自首,并结合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将原判缓刑改为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了当事人“不留案底”的核心诉求。
律师价值
精准发现一审遗漏的自首情节,结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因素,推动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人避免刑罚附随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