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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黄艳律师代理,成功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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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子女与原告的合法权益,守护弱势群体,彰显司法温度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高X与被告楚X系同居关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2020年双方曾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21 年起,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先后多次接受手术治疗,2024 年病情复发,2025 年再次长期住院,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经济与生活均陷入困境,已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原告为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 非婚生子由被告楚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按期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楚X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因一方身患重病引发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变更纠纷,原告作为重病弱势群体,独自抚养孩子多年,被告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失联拒不到庭。黄艳律师围绕原告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变化、子女最佳利益等核心要点举证说理,法院最终支持变更抚养权,既减轻了原告的生活压力,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核心价值

1.梳理完整证据,夯实变更抚养权的事实基础

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清晰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为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提供了充分依据。

2.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子女与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 “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 的法定变更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法律适用准确。

3.妥善处理程序问题,保障诉讼顺利推进

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保障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仍帮助原告实现了核心诉讼目的。

4.守护弱势群体,彰显司法温度

告身患重病属于弱势群体,黄艳律师秉持尽责、暖心的办案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成功为原告减轻抚养负担,同时保障孩子获得稳定的抚养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人文关怀的统一。

  • 2025-12-01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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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律师,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实战派律师,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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