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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离婚后同居再补办复婚登记,多重婚姻状态下厘清夫妻财产,高亚光律师助力当事人顺利离婚并足额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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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光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分段梳理婚姻与财产时间线,厘清四段婚姻状态下的财产归属,当庭直击对方证据漏洞,戳破被告虚构婚内债务、亲属证人证言偏袒性等关键问题,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让法院完整采信我方证据体系;最终一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我方当事人成功拿回近39万元婚内共同财产,诉讼目的全部实现。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典型复杂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当事人双方婚姻历程特殊,经历结婚、调解离婚、长期同居、补办复婚登记四个阶段,婚内涉及百万级养殖场征地拆迁补偿款、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产、婚内车位仓房、婚内商业保险、一方私自变卖婚内共同财产等多项疑难财产争议。被告全程抗辩核心大额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拆迁款、房产增值及还贷部分、车位出售款等财产。我方接受原告委托,指派高亚光律师、马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全面梳理证据、逐一驳斥对方抗辩观点,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我方当事人成功分得拆迁补偿款、房屋共同还贷补偿、车位及仓房折价款、婚内保险保费,全面维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

1.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双方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婚生子,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自2012年起双方恢复同居生活,2019年正式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生猪养殖场,2019年案涉养殖场及土地被政府征收,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XXX元,该笔全款全部转入被告个人账户,被告随后私自大额转账、取现,擅自处分全部补偿款项。
2019年4月,被告在双方复婚之前,自行签约购买案涉商品房,首付款50万元来自被告父亲转账,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银行贷款;婚内共同购置地下车位、仓房,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出售车位;同时双方婚内以共同财产投保大额人身保险。双方因财产分歧矛盾激化,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全部婚内财产。

2. 诉讼起因

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全部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其一,案涉拆迁土地为被告娘家家庭承包地,绝大部分拆迁补偿款属于被告家庭共有财产,与原告无关;其二,案涉房产购买于复婚之前,首付款由被告父亲出资,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房屋本身;其三,婚内车位借款购买,出售车位款项已全部用于偿还外债,无需再分割;其四,人身保险仅同意分割复婚后缴纳的保费,同居期间缴纳保费不同意分割。双方财产争议巨大,原告自行取证困难、无法厘清婚前财产、婚内共同财产、案外人财产边界,遂委托我方律师代理一审诉讼。

3. 庭审概况

红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本人及我方两名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当庭应诉。庭审围绕四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是百万拆迁补偿款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案外人家庭财产;二是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产的分割范围;三是私自出售的婚内车位价款是否需要分割;四是同居期间以共同收入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律师提交完整转账流水、通话录音、征地补偿协议、历年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当庭质证对方证人证言,指出对方亲属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完整还原双方出资及财产事实。

二、办案思路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婚姻状态分段复杂、财产权属交叉混乱**,同时存在案外人(被告父母)参与出资、征地土地权属牵扯第三方家庭财产的问题,极易出现婚内财产无法分割、当事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接受委托后,我方两名代理律师分工协作,制定精细化诉讼方案:
第一,梳理全周期婚姻时间线,区分离婚不离家同居阶段、复婚登记后婚姻阶段,明确双方自2012年起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持续大额向被告转账共计75万余元,双方财产高度混同,同居期间共同收入购置、缴纳的财产及保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二,拆分百万拆迁补偿款明细,结合征地补偿协议逐项区分款项性质:土地补偿款归属被告家庭承包户,我方予以认可;但133.33㎡园子屋为双方婚内共同建设,对应的大额补偿款属于标准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构筑物补偿款确实涉及被告父母后期添附,庭审中客观向法院说明,该部分款项另行起诉主张,不影响本案已查清部分财产的分割。同时提交双方通话录音,固定被告自认原告出资建设养殖场的关键证据,直接夯实拆迁款分割依据。
第三,厘清婚前婚后房产分割边界,不强行主张整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尊重首付款为被告父亲出资的客观事实,聚焦**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主张分割,贴合法律规定,提高法院采纳概率,避免全盘诉求被驳回。
第四,直接击穿被告虚构婚内债务的抗辩:被告主张车位借款还债,但借款时间晚于车位购买时间,证据链条自相矛盾,我方当庭指出证据时间漏洞,法院直接采信我方观点,认定车位出售全款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第五,针对保险费分割争议,结合原告多年持续转账养家的流水,证明全部保险费用均来源于双方共同生活收入,即便部分保费缴纳于复婚之前,依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全额对半分割。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赤峰本地十分典型的复杂离婚财产纠纷,集中体现大众离婚案件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复婚之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房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任何权益、一方亲属出资的场地拆迁款全部与配偶无关。
结合本案一审生效判决可以明确关键裁判规则:1、离婚后长期同居、财产完全混同,双方共同收入购置的财产,即便未补办结婚证,依旧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分割;2、婚前一方父母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房屋归属个人,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配偶有权依法分割;3、婚内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一方主张还债,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依旧需要全额分割变卖款项;4、征地拆迁款需要区分土地权益、夫妻共建地上附着物、第三方添附财产,不能一刀切认定全部属于个人或者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双方离婚;结合孩子意愿及生活现状,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结合男方收入水平酌定每月2000元抚养费;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286659.5元、房屋共同还贷补偿款40248.9元、车位及仓房折价款35500元、保险费分割款19950元,我方当事人成功拿回近39万元婚内共同财产,诉讼目的全部实现。

四、律师价值

本案案情繁杂、证据琐碎,对方委托专业律师且有亲属证人出庭作证,抗辩力度极强,我方双律师配合办案,全方位化解当事人维权困境:
1、精准分段梳理婚姻与财产时间线,厘清四段婚姻状态下的财产归属,解决本案最核心的财产混同难题,避免当事人因婚姻状态复杂丧失财产分割权利;
2、理性拆分诉讼请求,不盲目主张全额分割拆迁款、全额分割房产,结合客观证据合理调整诉求,放弃无充分证据支撑的主张,保证核心诉求全部被法院支持,提升胜诉率;
3、当庭直击对方证据漏洞,戳破被告虚构婚内债务、亲属证人证言偏袒性等关键问题,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让法院完整采信我方证据体系;
4、兼顾抚养权、抚养费、多项不动产及动产财产,一站式处理离婚全流程纠纷,同时为当事人后续另案分割剩余拆迁补偿款做好诉讼铺垫;
5、贴合赤峰本地法院家事审判尺度,适配本地法官裁判思路,精准主张抚养费标准、财产分割比例,最终实现当事人离婚、财产分割双重胜诉,最大限度保全当事人婚内财产权益。


  • 2024-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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