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工友之间日常纠纷引发的共同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案发于工厂车间工作期间,案件起因系被害人与同案被告人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率先引发冲突,被害人对本次纠纷激化、事态升级存在明显过错,该事实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确认。后续同案被告人另行纠集我方当事人及多名人员共同前往现场,与被害人实施对打,造成被害人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我方当事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追诉。
本案中,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在先,是引发本案冲突的重要原因。本次纠纷源头为被害人与同案被告人发生口角并率先发生肢体争执,矛盾初始激化与被害人不当行为直接相关,对后续打斗事件的发生具有诱因作用。法院最终对被害人过错情节予以采信和认定,成为本案重要酌定从轻量刑依据。我方当事人主观恶性极低。当事人并非纠纷引发者、组织者,系被他人纠集后被动参与本案,事前无预谋、无事前矛盾,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符合司法酌情从轻处罚条件。
法院开庭审理后,综合考虑各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综上,本案能够实现显著轻判,核心在于完整落实了被害人过错减免罪责、刑事和解从轻等多项量刑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