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梁国权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精准提出从犯地位辩护意见:梁国权律师论证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王XX为主犯,但该辩护意见为后续量刑协商争取了空间。
有效整合多项从宽情节:梁国权律师系统提出王XX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犯罪持续时间相对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全部获得法院采纳,依法从轻处罚。
实现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在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背景下,梁国权律师通过有效辩护,为同为主犯的王XX争取到与杨XX相同的较低刑期(六年八个月),且罚金数额合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XX、王XX、郭XX、甘XX经商量后共同出资经营某健康美容馆,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处及后续经营的另一场所为客人提供含“口交”等色情项目的套餐,规定套餐价格、上下班及请假制度等,通过QQ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由杨XX、王XX、郭XX通过网络招揽嫖客、接受预订及安排卖淫女,甘XX为卖淫女提供培训,郭XX提供收款码收取嫖资并按股东占股比例分配利润。后公安机关将四被告人抓获归案。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杨XX、王XX、郭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甘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杨XX、王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郭XX、甘XX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杨XX、王XX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杨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王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郭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甘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缴获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