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黑****刑初**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H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企业实际经营人、原公职辅助人员,身份证号XXX,户籍地、住所地详细信息脱敏。曾被行政处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办理相关羁押、取保手续。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W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专科文化,企业实际经营人,身份证号XXX,户籍地、住所地详细信息脱敏。曾被行政处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企业实际经营人,身份证号XXX,户籍地、住所地详细信息脱敏。曾被行政处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Z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专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证号XXX,户籍地、住所地详细信息脱敏。有刑事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X、WX、XX、ZX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ZJ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HX及辩护人汪XX、戎X、被告人WX、XX、Z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HX、WX合伙经营涉案企业,2023年11月,二人获悉某冰雪大世界安保服务项目招标后,预谋通过串通投标方式中标。HX联系XX经营的企业协助围标,WX安排ZX代表协助企业参与竞标,最终成功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XXX元,HX、WX从中获利,XX、ZX未获利。
2、2024年11月,HX、WX再次获悉某冰雪大世界安保服务批次项目招标,再次联系XX协助串通投标,由ZX代表协助企业参与竞标,再次成功中标,中标金额XXX元,HX、WX获取相应违法所得,XX、ZX全程未获利。
经侦查,各被告人分别被抓获、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HX、WX系主犯,XX、ZX系从犯;HX系坦白,其余三人构成自首,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罚,酌情从宽处罚。
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HX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HX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HX、WX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四名被告人均已足额预缴罚金,主动消除犯罪危害,悔罪态度良好。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材料、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书、转账流水、审计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完整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HX、WX系主犯,XX、Z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HX具有坦白情节,WX、XX、ZX构成自首,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预缴罚金,依法均可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合法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H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W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本院。)
四、被告人Z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本院。)
五、追缴被告人HX、WX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WZH
人民陪审员 HPX
人民陪审员 WJY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