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18年2月在广西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爱好等习惯格格不入,分歧无法调和,且已分居长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出异议。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调解结案,高效快捷: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开庭审理及判决的漫长周期,大幅降低双方时间与精神成本。
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争议: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且未涉及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离婚程序极为简化。
原告主动承担诉讼费:虽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但调解中原告自愿承担150元,体现和解诚意,促进调解顺利达成。
分居两年事实助力离婚:原告主张分居满两年,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原告(男方),在无子女、无财产争议的简单离婚案件中,快速推动双方达成调解,避免了诉讼对抗。她准确把握“分居满两年”这一法定离婚事由,协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最短时间解除婚姻关系,并促成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使调解协议顺利签署,帮助当事人高效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件结果
结案方式:民事调解书
作出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