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被上诉人(女方)与上诉人(男方)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生育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女方认为感情破裂,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中,女方诉讼请求包括:1.离婚;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惠州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车辆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佛山房屋权益及两家公司投资股份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折价补偿合计约17万元;4.分割共同债务59万元,双方各承担50%;5.男方承担诉讼费。
男方一审答辩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应由其抚养、房产应平均分割、债务不实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惠州房产归女方所有(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男方出具的《承诺书》);车辆归女方所有;佛山房屋权益及投资归男方所有;共同债务31万元(女方购房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即15.5万元,男方向女方支付该款后由女方统一清偿。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1.孩子应由其抚养更有利;2.房产分割依据的《协议书》系以离婚为条件、未生效,应平均分割;3.31万元债务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4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婚内财产协议被认定有效:双方于2021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如两人离婚房屋归单独所有”)及男方2022年5月13日出具的《承诺书》(“房子留给女方”),二审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而非以离婚为条件的未生效协议,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遵照履行。
抚养权维持归女方:二审法院认定孩子长期随女方在惠州生活,已形成稳定成长环境,改变不利孩子健康成长,维持一审判决。
31万元债务被认定有效:女方购房借款有转账记录及借条为证,男方无法举证首付款来源,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男方上诉请求全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男方需承担二审诉讼费13112.43元。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女方),在一审中成功运用《协议书》及《承诺书》锁定惠州房产归属;在二审中精准反驳男方“协议未生效”的法律观点,坚守“婚内财产协议有效”的核心立场。同时,她以孩子长期随母生活的客观事实,说服法院维持女方抚养权。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女方成功保住房产、抚养权及15.5万元债务补偿款,实现全面胜诉。
四、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法院: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终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准予离婚;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18周岁;
惠州房产归女方所有;
车辆归女方所有;
佛山房屋权益及投资归男方所有;
共同债务31万元,双方各承担15.5万元,男方向女方支付该款后由女方统一清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2.43元由男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