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1977年育有一子后登记结婚(具体登记年份未载明),婚后共同育有儿子及养女。原告主张被告多次与其发生争执,且被告在外与他人育有一名年仅八岁的孩子,被告甚至独自搬出在外居住,拒绝正常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离婚;2.判令双方婚后共建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申报编号及地址已脱敏)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益归原告一人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前,经广宁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的位于深圳市的楼房,产权按份额赠与婚生大儿子(35%)、二儿子(50%)、养女儿(15%)所有;三、该房产自2024年9月起产生的租金收益,原告占40%、被告占60%分成至双方终老时止;四、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各人物品归各人所有;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房产赠与子女,避免分割争议:双方将争议房产按份额赠与三名子女,既保障了子女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离婚时房产价值评估及分割的繁琐程序。
女方终身获得40%租金收益:虽房产所有权归子女,但女方终身享有40%的租金分成,且被告需支付60%,为女方晚年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
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明确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女方无需为男方的潜在债务负责。
调解前置快速解纷:通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原告(女方),在男方存在婚外情并育有私生子的不利情形下,通过调解为女方争取到终身40%的房产租金收益,确保其晚年生活来源。同时,将争议房产赠与子女,既避免了财产分割的激烈对抗,又为子女留下固定资产。她还促成个人债务各自承担的条款,隔离了女方的债务风险,以调解方式高效、体面地解除了婚姻关系。
四、案件结果
结案方式:民事调解书
作出法院: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离婚;
位于深圳市的共建楼房,产权按35%、50%、15%份额分别赠与三名子女;
该房产自2024年9月起产生的租金收益,原告(女方)占40%、被告(男方)占60%至双方终老;
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各人物品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