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电动车相撞致十级伤残,律师助力获赔10.9万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王晓秀律师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专业
    用户评价
  • 418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晓秀律师梳理证据、精准核算损失,明确责任划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 10.9 万赔偿,最大化保障伤者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 1102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男,1979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XX,身份证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F,女,2006 年 9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LB 县 YT 镇 XJC 村,身份证号码 XXX。

原告 XXX 与被告 LF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LF 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XXX 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 119,472.6 元(医疗费 15,131.13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360 元;营养费 2700 元,护理费 9360 元,误工费 24,828 元,伤残赔偿金 99,078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932.3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 元,鉴定费 2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交通事故中 LF 负主要责任,XXX 负次要责任);XXX 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24 年 10 月 22 日,LF 骑电动车,在安徽省滁州市XX与 AQ 路路口北侧路肩,与 XXX 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 XXX 受伤。经交警认定,LF 负事故主要责任、XXX 负次要责任。

LF 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 年 10 月 22 日 01 时 22 分,LF 骑电动自行车,在安徽省滁州市XX与 AQ 路路口北侧路肩,与 XXX 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 XXX 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LF 负事故主要责任,XXX 负次要责任。

XXX 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受伤后当日前往安徽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出院,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2、右尺骨茎突骨折,3、右第 7 肋骨折;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肆月,护理壹月,2、保持切口干燥清洁,隔 3-4 日换药 1 次,钉道口滴酒精 bid,术后贰周拆线,3、石膏固定 4 周,抬高,注意末梢循环,教会指关节功能锻炼,4、每月骨科门诊复查 1 次 * 3 次……。后 XXX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期间多次前往安徽某医院就诊。2025 年 4 月 25 日,XXX 再次前往安徽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院,诊断为:右桡、尺骨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壹月,壹月骨科门诊复查,2、隔 3 日换药 1 次……。XXX 共花费医疗费 15,131.13 元。

经 XXX 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对 XXX 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作出皖爱民司鉴 [2025] 法临鉴字第 111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 XXX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目前遗留右腕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综合评定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60 日,营养期为 90 日。XXX 支付鉴定费 2000 元。

2025 年 11 月 5 日,XXX 所在的合肥某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同年 12 月 20 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或视同)XXX 为工伤。

XXX 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工资流水合计 36,308.74 元,月平均工资为 3,025.73 元。

XXX 的母亲系 HM。2025 年 11 月 17 日,滁州市公安局 SH 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载明:HM(1945 年 8 月 9 日出生)与 TMY、TZX、TMD、TMW、XXX 系父母与子女关系。

另查明:2024 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 56,902 元;2024 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9,539 元;2024 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29,323 元。

上述事实有 XXX 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LF 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打印件、住院及诊疗记录复印件、工资明细清单打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LF 负事故主要责任,XXX 负次要责任,LF 应对 XXX 的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医疗费部分,XXX 提供了医疗费发票予以佐证产生医疗费 15,131.13 元,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部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XXX 受伤前有稳定收入,经计算平均工资为 3,025.73 元 / 月,XXX 要求按照 3000 元 / 月计算,符合法律规定,XXX 受伤后,其所在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鉴定误工期为 180 日,误工费应当计算为 18,000 元(3000 元 / 月 ÷30 天 ×180 天)。该事故造成 XXX 十级伤残,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 6000 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鉴定费 2000 元属于为确定 XXX 伤情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考虑 XXX 伤情及就诊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 500 元。

经核算,XXX 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 15,131.13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 元(30 元 / 天 ×12 天),3、营养费 2700 元(30 元 / 天 ×90 天),4、护理费 9,353.75 元(56,902 元 / 年 ÷365 天 ×60 天),5、误工费 18,000 元,6、伤残赔偿金 99,078 元(49,539 元 / 年 ×20 年 ×10%),7、被抚养人生活费 2,932.3 元(29,323 元 / 年 ×5 年 ×10%÷5),8、精神抚慰金 6000 元,9、鉴定费 2000 元,10、交通费 500 元,以上合计 156,055.18 元,应当由 LF 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故 LF 应当赔偿 XXX 各项损失 109,238.62 元(156,055.18×70%),对 XXX 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LF 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LF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XXX 各项损失合计 109,238.62 元;

二、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90 元,由原告 XXX 负担 230 元,被告 LF 负担 2460 元。原告 XXX 已预交 2690 元,本院退回 2460 元。被告 LF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2460 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 400 元,由被告 LF 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JGQ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HSX

书记员  JX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晓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晓秀律师
专业服务:418人执业:9年
王晓秀律师
13411201****2954 执业认证
  •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滁州市会峰西路89号
滁州律师,专业尽职,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151 5500 7640
  • 151550076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