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关联公司恶意欠薪,律师维权获赔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王晓秀律师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专业
    用户评价
  • 418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晓秀律师精准梳理关联公司混同证据,厘清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成功主张工资、年假工资及补偿金,为当事人全额追回 4.3 万余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 1102 民初 XXXX 号

原告(被告):LZF,男,1985 年 7 月 10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XX XG 居民组,身份证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LY 区 SZ 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WY L,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CD,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LY 区 SZ 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CJ,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LY 区 SZ 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WLH,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 LZF(被告)与被告(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 ZH 公司)、被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LZF 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秀,被告(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WYL 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ZCD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ZH 公司、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ZF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XX公司、ZH 公司、XX公司支付 LZF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期间工资 14,793.10 元(6,500 元 / 月 ×2 个月 + 6,500 元 / 月 ÷21.75 天 ×6 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988.5 元(6,500 元 / 月 ÷21.75 天 ×5 天 ×200%)、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2,000 元(6,500 元 / 月 ×4 个月 ×2)。事实和理由:2021 年 3 月,LZF 进入滁州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该公司支付 LZF 劳动报酬、为 LZF 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2 年 6 月。2022 年 7 月,LZF 根据要求进入安徽XX公司工作,由安徽XX公司为 LZF 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4 年 9 月。2024 年 10 月,LZF 再次根据要求进入 XX公司,双方约定工资为 6,500 元 / 月。2025 年 1 月,XX公司通过停用钉钉、无法考勤和进入车间等方式,使得 LZF 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经 LZF 多次申诉无果,LZF 在无法提供劳动且被告不改正的情况下,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离开单位。

XX公司辩称,1、XX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2、LZF 是擅自离岗,是单方终止劳动关系,3、因 LZF 个人原因自己主动从 ZH 公司辞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ZH 公司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与 XX公司也没有关联性,LZF 的诉讼请求 XX公司不认可。

ZH 公司、XX公司缺席未答辩。

XX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XX公司不支付 LZF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期间的工资 13,000 元、不支付 LZF2024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597.7 元、不支付 LZF2021 年 3 月到 2025 年 1 月 6 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6,000 元。事实和理由:2024 年 10 月,LZF 进入 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计件计算工资,XX公司为 LZF 缴纳了社会保险,LZF 也享受年休假。2025 年 1 月 6 日,LZF 不辞而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ZF 辩称意见同其诉状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 年 3 月,LZF 进入滁州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该公司支付 LZF 工资至 2022 年 6 月,为 LZF 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2 年 6 月。2022 年 7 月,LZF 进入 ZH 公司工作,ZH 公司支付 LZF 工资至 2024 年 9 月,为 LZF 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4 年 9 月。2024 年 9 月 15 日 LZF 向 ZH 公司申请辞职,2024 年 9 月 18 日 XX公司与 LZF 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工作岗位为抛光。XX公司为 LZF 缴纳了 2024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的社保。2024 年 9 月 13 日 XX公司下发文件载明: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研究决定,部门及岗位作以下调整,WYL 同志担任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 XXX和 XX公司实行财务监管职责。滁州某公司与 XX公司、ZH 公司、XX公司的主要成员、股东、经营范围、场地等存在混同。2025 年 1 月 XX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 LZF 离开公司,LZF 同意离开同时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及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25 年 1 月 7 日,LZF 无法进入 XX公司,后未再至 XX公司上班。

另查:LZF 以其为申请人,滁州某公司、XX公司、ZH 公司、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时 XX公司认可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 6,500 元,欠 LZF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的工资 12,053.03 元。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皖滁劳人仲案(2025)XXX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确立申请人 LZF 与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 2024 年 1 月 7 日 - 9 月 30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申请人 LZF 与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 2024 年 10 月 1 日 - 2025 年 1 月 6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LZF2024 年 11 月 1 日 - 2025 年 1 月 6 日期间的工资 13,000 元;四、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LZF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6,000 元;五、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LZF2024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597.7 元;六、驳回申请人 LZF 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 LZF 举证的 LZF 身份证复印件、滁州某公司及 XX公司、ZH 公司、XX公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XX公司文件打印件、银行流水打印件、仲裁庭审笔录复印件、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件、考勤表打印件、光盘(公司领导与 LZF 谈话录音三段、领导讲话视频两段),XX公司举证的 XX公司的工商信息、LZF 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职工辞职报告、滁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XX储蓄快递单、社保缴纳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LZF2021 年 3 月至 2025 年 1 月先后在滁州某公司、ZH 公司、XX公司处工作,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XX公司认可拖欠 LZF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 月 6 日的工资,LZF 月工资为 6,500 元,故 LZF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 月 6 日的工资为 14,793.1 元 [(6,500 元 ×2)+6500÷21.75 天 ×6 天],XX公司要求解除与 LZF 的劳动合同,LZF 同意解除同时要求 XX公司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应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滁州某公司、XX公司、与 ZH 公司、XX公司之间存在主要人员和股东等混同的情况,LZF 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LZF 的经济补偿金为 26,000 元(6,500 元 / 月 ×4 个月),LZF 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ZH 公司、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 LZF 休年休假,对 LZF 主张年休假工资 2,988.5 元(6,500 元 / 月 ÷21.75 天 ×5 天 ×200%)的请求予以支持。滁州某公司、XX公司、ZH 公司、XX公司之间存在主要人员和股东等混同,XX公司下发文件,决定 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WYL 同志担任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 XXX和 XX公司实行财务监管。可以认定上述公司存在人员和财务混同情况。上述应支付给 LZF 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由 XX公司、与 ZH 公司、XX公司共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被告)LZF 与被告安徽XX公司 2024 年 1 月至 9 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被告(原告)安徽XX公司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 6 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安徽XX公司、被告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被告)LZF 的工资 14,793.1 元、带薪年休假工资 2,988.5 元、经济补偿金 26,000 元,合计 43,781.6 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LZF 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被告)安徽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 元,减半收取 10 元,由被告(原告)安徽XX公司、被告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YH

二〇二五年八月 XX 日

书记员:L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晓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晓秀律师
专业服务:418人执业:9年
王晓秀律师
13411201****2954 执业认证
  •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滁州市会峰西路89号
滁州律师,专业尽职,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151 5500 7640
  • 151550076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