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21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巨大,且被告婚后仍与前妻保持紧密联系并以夫妻相称,导致感情不和,自2023年10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24年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和好,继续分居满一年。
原告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3000元(其中83000元用于购买车辆,20000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上述借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
被告同意离婚,但对借款不予认可,辩称:购车款项系夫妻共同使用车辆,并非借款;其中50000元系东莞房产交易中介费,由原告转账给被告再转给中介;20000元中部分为车辆年检费、部分为贺礼。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关于借款,原告主张的2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偿还,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83000元,虽转账备注“借支”,但用于购买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未能证明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偿还20000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
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合意: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说还才敢收”等表述,构成借款承诺,成功追回20000元。
购车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3000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使用的车辆,且原告未能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予返还,但避免了被告反诉分割车辆等风险。
原告部分胜诉:虽未全额支持,但追回20000元借款,且离婚诉求得到支持。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原告(女方),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成功促成法院准予离婚。她精准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承诺还款的关键证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为当事人追回20000元借款。虽购车款未被认定为借款,但有效避免了被告就车辆价值主张分割等反诉风险,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20000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83000元部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