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5 年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辩护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本院受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XX 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1 年 4 月,XX 伙同他人结伙偷渡至缅甸,进入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引流,出境滞留超二年,违法所得 3250 元。2023 年 11 月 XX 回国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XX 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系从犯、坦白,依法数罪并罚。文贤飞律师围绕自首、胁从犯、违法所得等焦点积极辩护,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 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违法所得 3250 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审判员:TB书记员:Z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