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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漏罪案发,律师有效辩护助力当事人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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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被告人涉巨额串通投标漏罪且有前科,辩护律师精准抓取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核心从轻情节,结合案件特殊性有效辩护,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得轻判,大幅降低刑期与罚金。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黑****刑初***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WX,男,1959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高中文化,某企业沈阳直属二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该地。2022年6月29日因犯串通投标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2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GX,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高中文化,某企业沈阳直属二部经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哈尔滨市辖区。2022年6月29日因犯串通投标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4年9月14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202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执行。2025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执行。2025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执行。
辩护人QHP,上海市XX律师。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X、GX犯串通投标罪,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Z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W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GX及其辩护人矫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WX以某公司名义参与哈尔滨某项目投标,为顺利中标指使被告人GX联系三家企业陪标围标。GX刻意制作差异化标书,把控投标保证金流转,最终涉案企业以6.19亿余元项目金额中标。
另查明,WX、GX于2025年2月2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二人构成串通投标共同犯罪,WX为主犯、GX为从犯,二人均认罪认罚、自首,据此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W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庭审中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WX系漏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年纪较大且涉案工程停工影响工人薪资,恳请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G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庭审中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GX系从犯、主观恶性极小、构成自首且真诚悔罪,涉案项目招标手续存疑、社会危害性轻微,恳请采纳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WX借用某企业资质参与哈尔滨某大型项目投标,指使GX联络三家企业实施围标陪标。GX负责制作全部投标标书,刻意抬高己方标书评分、压低陪标企业标书评分,所有投标保证金均由WX一方提供、闭环流转。2015年12月31日涉案企业成功中标,项目合同金额619XXXX0443.27元。二被告人后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项目合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WX、GX相互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人系共同犯罪,WX系主犯,GX系从犯。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及二人前科情况,本院对WX量刑予以调整,采纳公诉机关对GX的量刑建议。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W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G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AJ
审 判 员  HLJ
人民陪审员  LGY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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