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0年代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主张:双方感情淡薄,已分居7年;被告漠不关心、辱骂原告、丢弃原告物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包括: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养护中心、公司股权等,暂定100万元);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4.被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50万元;5.被告支付离婚帮助金50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恋爱7年、结婚逾20年,感情深厚;因女儿在境外就读,原告需陪同导致分居两地,但期间被告一直汇款支付生活费和学费,每年团聚;被告不愿放弃婚姻,愿意继续沟通化解矛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登记结婚已逾20年,有深厚感情基础;长期分居系因陪同女儿境外就读,并非因感情不和;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离婚并非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珍惜感情,为了女儿身心健康,决定给予修复机会。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阻击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主张感情破裂、分居7年,但法院认定分居系因陪读而非感情不和,证据不足。
被告积极挽回态度被法院采信:被告强调恋爱7年、结婚逾20年、持续支付母女生活费和学费、每年团聚等事实,法院认为有和好可能。
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经济补偿、帮助金等,均未获支持。
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其预交9300元,法院退回9000元。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被告(男方),在面对原告主张分居7年、感情破裂等指控时,成功主张分居系因女儿境外就读的客观原因,而非感情不和。她强调双方恋爱7年、结婚逾20年、被告持续支付母女生活及教育费用、每年团聚等事实,说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唐律师帮助当事人保住了婚姻、财产及完整的家庭关系,避免了离婚可能带来的巨额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丧失。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财产分割、抚养权、经济补偿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9300元,退回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