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案号脱敏省略)
原告:XX,女,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及身份证号全部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委托诉讼代理人:LH
被告:ZW C,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及身份证号全部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XCZ
原告 XX 与被告 X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对应日期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原被告离婚;2. XXX 由原告抚养,次子 ZK 由被告抚养;3. 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一处房产,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 XX 提出与被告 XXX 离婚,被告 XXX 同意离婚。二、XXX、次子 ZK 由被告 XXX 抚养,原告 XX 从指定年月起按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至年满 18 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双方凭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三、案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补偿 50000 元,款项从原告应付抚养费中分期抵扣,约定剩余差额给付及后续抚养费标准;原告需在指定日期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案件受理费 260 元,减半收取计 130 元,由原告 XX 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LXJ书记员:S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