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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袁XX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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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良律师 在线
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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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黄学良律师准确论证曹某某经劝返后主动回国、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法院二审予以认定并依法减轻处罚。 黄学良律师系统提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部获得法院采纳,为改判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黄学良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上诉人曹XX的辩护人,充分展现了刑事二审辩护的专业价值:

精准把握自首情节:黄学良律师准确论证曹XX经劝返后主动回国、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法院二审予以认定并依法减轻处罚。

成功争取缓刑结果:在一审判处实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情况下,黄学良律师通过全面论证曹XX的认罪悔罪表现、退缴违法所得、社区矫正评估符合条件等情节,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使当事人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有效整合多重从宽情节:黄学良律师系统提出曹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部获得法院采纳,为改判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XX、袁XX在他人招募下,出境至老挝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从事添加好友、找人聊天等诈骗活动。该组织利用“学天”、“XXX”等虚假平台实施诈骗,共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共计数百万元。案发后,曹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曹XX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X、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在境外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准确。曹XX经劝返后主动回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社区矫正评估符合条件。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袁XX的定罪量刑部分;

撤销一审对曹XX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数额略);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 1970-01-01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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