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指定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被害人自身具有过错、被告人系自首、前罪被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均被法院采纳。在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利情形下,黄律师精准把握自首认定和被害人过错情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并明确前罪羁押时间的折抵,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量刑权益,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在数罪并罚及量刑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案发地点等车时发现被害人,先持刀在手,后被害人扇被告人耳光,被告人用刀砍伤被害人左小臂,致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