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指定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情节,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持有枪支期间未用于违法犯罪、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枪支已被收缴。上述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明确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最终适用缓刑。黄律师通过对自首制度的精准论证和对被告人从轻情节的系统梳理,成功为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最有利的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在罪轻辩护与缓刑适用中的专业价值。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将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其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持枪事实。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将该枪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枪支已被收缴。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