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与谢某某律师共同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不是致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系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但外伤是主要原因,故仍认定死亡结果,未采纳“致人重伤”的意见;但明确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黄学良律师通过对自首制度的准确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合理质疑,成功为被告人在致人死亡的不利后果中争取到从轻量刑,体现了刑辩律师在复杂因果关系案件中的精细辩护与量刑协商价值。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受伤。被害人住院治疗数月后出院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救援被害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经鉴定,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