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系初中同学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数万元,双方通过XXX签签订《个人借条》,
约定借款本金、年利率及还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
被告以各种借口搪塞,后逐渐失联、微信很少回复,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金及利息。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签署《个人借条》对借款进行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款项,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年利率计付自出借之日起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
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数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以数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自出借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