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完成两年后客户拒付尾款,刘婉律师代理追回全部欠款及违约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XX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艾**克某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农场管理软件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农场管理软件系统,合同总服务费为18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20%(3.6万元),开发完成上线验收完成后支付50%(9万元),试运行完成(上线3个月内)支付30%(5.4万元)。
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在原告进行软件系统部署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逾期不验收且无正当理由,视为验收合格;如被告不及时付款,每推迟一周支付总价款0.5%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价款的5%。
原告按约完成软件系统开发、部署及调试,并向被告交付了软件及安装说明手册。被告于2019年1月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计12.6万元,但对第三期尾款5.4万元迟迟不予支付。
直至2020年10月,原告起诉后,被告才通过邮件提出软件存在“视频监控无法接入”“定位存在大问题”等异议,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二、办案经过
刘婉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已完成交付并持续提供技术指导)、原告开具的第三期款项发票、被告支付前两期款项的凭证、被告在起诉后提出的两份异议邮件等。
刘婉律师精准把握了本案的两个关键点: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后20个工作日内不验收且无正当理由视为验收合格”。原告早在2019年1月前已完成交付,被告从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直至两年多后才提出异议,且该时间点恰在原告起诉之后,明显缺乏合理性。
第二,合同对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按总价款5%计算为9000元,原告主张有合同依据。
庭审中,被告辩称软件未通过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并主张原告开发失败、违约在先。刘婉律师逐一反驳:被告已实际支付前两期款项,且长期使用软件,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验收异议;被告在起诉后提出的质量问题,距离交付已逾两年,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案三、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XX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被告已支付中期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应及时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且无正当理由视为合格。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交付两年多后)才提出软件质量问题,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服务费54000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
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律师费非必然发生的支出)。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负担55元,被告负担695元。
该判决生效后,刘婉律师协助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全额支付了判决确认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案件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