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婉律师代理仲裁案大获全胜:监理公司反请求获支持,成功追回欠付监理费510余万元
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于2010年3月就北京市某多功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包干总价367万元,监理责任期为39个月。
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因多种原因出现长期停工、延期。开发公司认为监理公司存在人员不到位、未依约履行监理职责、两次擅自停止监理工作等违约行为,于2021年12月10日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确认合同解除;
监理公司交付全部监理资料;
赔偿经济损失148.8万元;
支付擅自停工违约金151.39万元;
支付监理人员不到位违约金57.78万元。
被申请人(监理公司)委托刘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并提出仲裁反请求:
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开发公司支付欠付监理服务费737.7万元;
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支付律师费6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婉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应对:
一、证据体系构建
代理律师从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工期延期、款项支付等多个维度,组织提交了本案合同、备忘录、施工许可证、发文登记表、监理日志等15组关键证据,重点证明:
监理公司实际进场时间为2010年3月11日,远早于开发公司主张的2013年3月;
工程长期停工非监理公司原因所致;
开发公司长期拖欠监理费,已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曾在住建委协调下就2018年10月前附加工作报酬395万元达成一致。
二、核心法律争点应对
1. 正常监理报酬的计算标准
开发公司主张监理费按建筑面积包干,且监理公司未完成全部工作,不应全额计取。刘婉律师提出:合同约定的39个月监理责任期届满后,监理公司有权同时获得正常监理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应付报酬应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确定,而非以是否“全部完工”为前提。
2. 附加工作报酬的认定
开发公司否认2018年10月30日之后的附加工作报酬。代理律师通过停工报告、发文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工程虽存在停工,但冬季停工不计入扣除期间,且两个区段未同时停工,监理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应计取附加报酬。
3. 欠付金额的精确计算
经仲裁庭审理,最终认定:正常监理报酬260万元 + 2018年10月前附加报酬395万元 + 2018年10月后附加报酬260万元 = 应付监理报酬总额915万元,扣除已付404.3万元,尚欠510.7万元。
三、有效阻击对方请求
针对开发公司提出的148.8万元经济损失、151.39万元违约金、57.78万元人员不到位违约金等请求,刘婉律师逐一质证并指出:
肥槽回填损失实际并未发生;
另签监理公司产生的差价系因市场涨价及工期延长所致,非监理公司过错;
监理人员是否到岗不能仅凭参会记录认定;
擅自停工系因开发公司长期欠费所致,监理公司不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刘婉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裁决如下:
支持被申请人(监理公司)的反请求: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监理服务费XXX元;
(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滞纳金;
(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0元。
驳回申请人(开发公司)的主要请求: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含经济损失148.8万元、擅自停工违约金151.39万元、人员不到位违约金57.78万元等);
仲裁费分担有利:
反请求仲裁费104746.28元,由申请人承担73322.40元,被申请人仅承担31423.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