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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胜诉:刘婉律师成功驳回被告异地移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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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运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成功主张“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客户在本地法院争取到管辖权。面对被告异地移送的申请,她在一审、二审中连续代理,成功驳回对方管辖权异议,为客户节省了异地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为后续实体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胜诉:刘婉律师成功驳回被告异地移送申请,稳固本地管辖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管辖权异议之争。原告荣X(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与被告贾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因借款产生纠纷。荣X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X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

被告贾X在收到起诉状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自然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无棣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荣X委托刘婉律师代理本案,应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办案经过

刘婉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

虽然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本质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二、原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三、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山东无棣)和合同履行地(北京昌平)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在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一审程序中,刘婉律师代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成功说服一审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婉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坚持上述法律观点。

案件结果

一审裁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采纳了刘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 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为合同履行地

  • 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被告贾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贾X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荣X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荣X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

“贾X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贾X负担。

刘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1. 法律定性精准:准确界定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普通自然人诉讼,成功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

  2. 司法解释运用娴熟:精准引用《民诉法解释》第18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为原告在本地起诉奠定法律基础;

  3. 程序策略得当: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即获胜诉,为客户节省了异地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4. 全程代理稳守胜果:一审、二审连续代理,成功维持裁定,确保案件在北京本地继续审理。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被告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至外地法院,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刘婉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两级法院认定原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有权在本地起诉。本案的管辖裁定结果,为客户后续实体审理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 1970-01-01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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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律师,于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2018年11月 创立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任职律所主任。 在执业期间办理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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