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2月
代理方:原告(出借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朋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年6月27日,被告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当日,双方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款项交付及借据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笔借款(15万元):2024年6月27日晚上10时02分至10时03分,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笔向被告转款:第一笔63500元、第二笔52800元、第三笔33700元,合计15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载明借款金额15万元,承诺于2024年7月6日一次性还清,并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同时约定,若因借款引发纠纷,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笔借款(15万元):同日,被告在借完第一笔15万元后,表示仍需15万元流动资金,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晚10时08分至10时09分,通过余额宝分两笔向被告转账:第一笔14999元、第二笔135001元,合计15万元。被告再次出具内容相同的《借条》和《收条》,确认收到该笔借款。
综上,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自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陆续分9笔向原告还款,还款总金额为126000元。此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4000元未予偿还,且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委托本所黎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罗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四、案件结果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174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罗X负担。
五、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朋友间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清晰、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借款事实认定清晰。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收条》各两份,以及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余额宝)转账记录。转账时间、金额与借条记载完全吻合,证据之间形成闭环。虽然被告未到庭,但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总额为30万元,已还款12.6万元,尚欠17.4万元。
第二,利息约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到期未还,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4年6月,当时一年期LPR约为3.45%,四倍约为13.8%,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法院判决支持自逾期之日(2024年7月30日)起按LPR四倍计算利息,完全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
第三,被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未因被告缺席而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得以完整呈现并获得法院支持。
第四,案件成本控制合理。 本案涉案金额17.4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仅1890元,且由败诉方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成本较低。此外,借条中约定的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虽未在本案中单独主张,但为后续可能涉及的强制执行等程序预留了合同依据。
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民间借贷纠纷中“书面借据+转账凭证”证据组合的重要性。原告在出借时要求被告出具规范借条,并准确记录了每笔转账的金额、时间,为诉讼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避免了因约定过高被调减的风险。
六、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凭借完整的借条、收条及多笔转账记录,构建了无可辩驳的证据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本金17.4万元及LPR四倍利息。律师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提前在借条中约定了合法有效的利息标准,避免了后期争议。被告虽多次部分还款,但律师精准计算还款后剩余本金,确保诉讼请求准确无误,最终实现委托人全部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