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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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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桑X系某公司车间工人。20248月某日,桑X在距离规定下班时间(20:00)还有20分钟时(19:40左右),驾驶电动车离开公司回家。途中,桑X追尾一辆路边停驶的大货车,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桑X家属(委托人)依法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桑X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离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畴,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鉴于工伤认定结论直接关乎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家属在悲痛之余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与焦虑,遂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难点

本案表面为一起普通的工伤认定纠纷,实则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首先,劳动纪律与工伤资格的法律界限亟待厘清。用人单位态度强硬,坚持认为桑X属于“私自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8:00-20:00)。在行政执法与企业管理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误区,即认为违纪在先即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如何运用法理将“违反劳动纪律”与“获得工伤保障”这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进行有效切割,是本案的首要难题。

其次,“合理时间”的法律界定存在模糊地带。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上下班途中”,但法律并未对“提前多久”属于合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人社局机械地以公司规定的20:00作为唯一标准,认定19:40不在合理时间内。代理律师需要通过法理阐释,证明这20分钟的偏差在法律评价上属于可被接受的“合理”范畴,而非完全的脱岗行为。

最后,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调取难度大。公司掌握考勤管理的主导权,且单方声称桑X未履行请假手续。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属,很难直接调取公司内部的真实考勤记录与工作惯例,以证明公司对“弹性下班”的实际容忍度与管理现状。

三、律师代理成果

接受委托后,纪留芬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的诉讼策略,最终取得了圆满结果:

在法理层面,律师紧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span="">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向法庭阐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由劳动法调整,用人单位可依法给予处分或扣发薪资;而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旨在分担职业风险。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违反内部规定为由,剥夺其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在事实层面,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向法庭揭示了关键事实:公司在实际管理中从未因桑X类似的提前离岗行为按“早退”进行处理,证明该岗位的实际下班时间具有弹性;且提前仅20分钟,属于轻微偏差,事故亦确实发生在回家必经路线上。

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桑X系在下班“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对桑X的死亡重新作出认定(认定为工伤)。家属最终成功获得了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

四、律师价值

在工伤认定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容易迁就企业的管理自主权。纪留芬律师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精准地帮助审判机关厘清了“违规”与“违法”的本质区别。

律师指出,虽然桑X未请假提前20分钟离岗,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但这并不改变其“为了回家”这一核心目的,且其过错程度轻微,远未达到丧失工伤保障资格的法定情形。面对公司强势的“制度说”,律师引导家属收集了关于工作内容、作息习惯的关键证据,证明了工厂实际生产安排中,下班时间并非严格固定在整点,而是以完成当日生产任务为准。

这种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成功说服了法院,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覆盖了死板的管理教条,切实维护了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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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留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先后在房地产公司、制造业上市公司、新能源上市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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