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新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唐德新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价值:
精准法律论证:唐德新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明确指出“除医疗费外,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不悖”,成功反驳了用人单位关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双赔的主张。
有力维护仲裁结果:在一审诉讼中,唐德新律师坚持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为劳动者争取到全部工伤待遇。
保障劳动者核心权益:针对用人单位质疑停工留薪期缺乏鉴定意见的问题,唐德新律师从劳动者实际伤情出发,论证十二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合理性,促使法院采纳仲裁委的认定,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劳动法实务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情简介
劳动者在送餐过程中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和八级。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劳动者已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误工费赔偿,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相同,不应双重赔偿;且停工留薪期未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劳动者自行主张按十二个月计算缺乏依据。本案中,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唐德新律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除医疗费外,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并行。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已获误工费赔偿,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仲裁委依据劳动者实际停工时间及伤情,参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为十二个月,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某日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一定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