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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三份遗嘱,杨律师推翻对方打印遗嘱形式瑕疵,为当事人守住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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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在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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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诵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他对遗嘱形式要件的精准把握、对“最后遗嘱优先”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及在鉴定僵局中巧妙分配举证责任的诉讼智慧。他没有被原告的情感攻势带偏,而是牢牢抓住法律技术这一“硬核武器”,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李X1(女儿)

被告:李X2(儿子)

被告代理律师:杨志峥律师



“妈最后是把房子和存款都留给了我,这是她亲笔写的。”

“不可能,妈一直住在我这儿,怎么会突然把财产全给你?”

一边是自书遗嘱,一边是打印遗嘱;一边主张“母亲真实意愿”,一边坚持“最后遗嘱优先”。

围绕北京西城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拆迁安置房,一场持续许久的遗嘱继承纠纷彻底爆发。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孙XX与丈夫李XX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李X2、女儿李X1。李XX于2005年去世。

孙XX生前承租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的公房。2013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孙XX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获得了一套回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该房屋位于西城区某街道2号楼301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登记在孙XX个人名下。

孙XX晚年与女儿李X1共同生活。直到2023年12月初,孙XX离世,这套房屋以及名下数十万元存款,很快成为兄妹二人争议的核心。

妹妹李X1直接把哥哥李X2起诉到了法院。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孙XX的遗嘱:第一份是2022年3月16日的字体较大版的手写遗嘱,上面记载:案涉房屋由女儿李X1继承。

第二份则是2022年11月29日的打印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李X1继承,并有两位见证人签名,但立遗嘱人签名为他人代签。此外,李X1还提交了两份打印的《声明》和一份手写《同意书》,内容均指向将房屋留给女儿。

哥哥李X2则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的字体正常版的自书遗嘱。这份遗嘱由孙XX亲笔书写,明确写明:其名下房屋及全部存款由儿子李X2继承。李X1对哥哥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存疑。

面对强势的妹妹,李X2决定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应诉,律所委派杨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1. 三份遗嘱中哪一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 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

3. 谁应当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03.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构建了严密的论证体系。


第一:固定关键证据,明确最后遗嘱的时间优势

杨律师第一时间向法庭提交了2022年11月22日自书遗嘱原件。该遗嘱全文手写,字迹清晰,有孙XX签名和日期,形式上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同时,杨律师明确指出:该遗嘱形成时间晚于原告持有的2022年3月16日遗嘱,根据“最后遗嘱优先”原则,应当以此为准。针对原告声称的“母亲手抖无法书写工整字体”的主张,杨律师指出:2022年11月22日遗嘱字迹工整,恰恰说明老人当时精神状态良好、书写能力正常;而原告提交的2022年3月16日遗嘱字体硕大,反而有违常理。


第二:精准打击原告打印遗嘱的致命缺陷

对于原告提交的2023年11月29日打印遗嘱,杨律师在庭审中逐条指出其无效原因:①立遗嘱人“孙XX”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而是由见证人吴某某代签;②遗嘱正文由他人打印,但打印人并非见证人,亦未在遗嘱中注明代书人;③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的形式要件。


第三:应对鉴定僵局,将举证责任推向对方

双方均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因鉴定材料不充分(缺乏足够同期样本),两家鉴定机构均终止鉴定。杨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点:在遗嘱原件形式上无瑕疵的情况下,原告若主张遗嘱系伪造,应承担举证责任,鉴定不能的责任不应由持有遗嘱的被告承担。法院最终认定,李X2已完成举证,李X1未能提供反证,应当采信该遗嘱。


第四:争取存款遗产及返还义务的合理抵扣

除了房屋外,孙XX名下还有银行存款。原告李X1在老人去世后已支取了部分存款(约30万余元)。杨律师主张这些存款应按遗嘱由李X2继承,原告应予返还。



04.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案涉房屋由儿子李X2继承;

二、被继承人孙XX名下账户的余额由李X2继承;

三、李X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X2给付支取的部分存款30万;

四、驳回李X1、李X2的其他诉讼请求。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判决,揭示了法院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时“形式合法→意思真实→遗产明确→资格有效”的审查逻辑,同时也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第一,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打印遗嘱必须“每页签名”。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极为严格。自书遗嘱全文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打印、不能代笔。打印遗嘱则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因“孙XX”签名系他人代签,直接被认定无效。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形式要件,否则再真实的想法也可能落空。


第二,遗嘱的“时间法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统一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老人临终前的真实意愿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如果家庭中出现多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法院会优先采信时间在后的那份。


第三,无法做鉴定时,如何证明遗嘱真伪。

有些案子中,因为缺少足够的笔迹样本,鉴定机构做不了鉴定。这时候,双方就容易扯皮。法院的规则是谁拿着遗嘱、谁主张遗嘱有效,谁就要先证明它是真的。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反过来,如果对方说遗嘱是假的,也要拿出证据。所以,立遗嘱时不仅要内容合法、形式规范,还要保管好老人同期的手写材料(比如日记、病历签名、银行单签字),这些将来都可能成为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06.案件总结

《诗经》有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父母之恩,山高水长。然而,当父母离世,留下的不只有财产,有时还有数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如何在法律上还原逝者最终的真实意愿,是对继承律师专业能力的真正考验。

诵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他对遗嘱形式要件的精准把握、对“最后遗嘱优先”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及在鉴定僵局中巧妙分配举证责任的诉讼智慧。他没有被原告的情感攻势带偏,而是牢牢抓住法律技术这一“硬核武器”,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本案也再次警示:对于很多家庭而言,比起事后争夺,更重要的其实是提前规范订立遗嘱。因为一份真正合法、严谨、形式完备的遗嘱,保护的不只是财产,更是亲情最后的体面。

  • 1970-01-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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