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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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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彭程飞律师成功将被申请人的支付金额从申请人主张的数万元大幅降至数万元,切实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王XX与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X主张,其于某年某月入职被申请人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主管,约定年薪数万元(月均数千元)。被申请人自某年某月起未按约定正常支付工资,某年某月起未支付任何工资报酬;自某年某月起单方面中断缴纳住房公积金;某年某月至某月中断缴纳社保,导致其某年某月生产后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某年某月至某月单方面降低社保缴纳基数;某年某月起未缴纳社保。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少缴纳的公积金、社保费用及生育津贴等。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工资标准应为每月数千元;年假已正常换休;从未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积金、社保及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某年某月、某月社保中断系申请人作为人事主管工作严重失误造成。

审批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数千元+浮动责任补贴+浮动绩效奖金,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考核目标,应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基本工资数万元。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已安排申请人休年假,应支付某年及某年年休假工资数千元。无证据证明系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予审理。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系因被申请人导致,对生育津贴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工资共计数万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某年及某年年休假工资数千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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