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张越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某品牌公司,代理人洪某 原审被告:施X。王X一审起诉索要剩余货款 225546 元,一审全额支持诉求、驳回对方全部退货反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张越律师二审应诉,围绕买卖合同规则、聊天记录质证:主张双方无正式退货约定,对方单方库存不能抵扣货款、库存货品无法确认系己方供货,逐条反驳对方提交的聊天、库存、样衣证据,坚守全款给付的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原判,判令某公司支付 225546 元,但王X需接收指定货品,货款可按约定单价抵扣退货价款。 裁判理由:结合聊天记录确认双方存在退货合意,核定两类货品单价,退货货款与欠款相互折抵。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五百九十五、五百七十九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