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临海某机械公司,法定施X,委托张越律师。 被告:张X,原公司股东。被告以个人还贷为由拿走公司承兑变现 465394 元,迟迟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法院索要本金及利息。
办案经过
张越律师整理承兑单据、转账凭证、公安讯问笔录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 “钱款抵扣投资、用于公司经营” 的抗辩,以被告公安自述内容反驳,戳破对方抗辩逻辑矛盾。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465394 元,自起诉日起按 LPR 计付利息。 裁判理由:借贷事实有据可查,被告辩解无有效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适用法条:《民法典》675、577 条,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