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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与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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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程飞律师在庭审中妥善处理了被告入住时缴纳的装修保证金抵扣问题,法院采纳该意见,在欠费总额中予以扣减,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与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曾用名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签订《兴宛教师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原告又与开发商签订《兴宛教师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主张其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拖欠物业费及垃圾处理费共计数千元,经多次催要仍拒绝缴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物业入驻不合法、物业费偏高、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已实际享受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等。被告拖欠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结合被告入住时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应予扣减,酌定被告支付物业费及垃圾处理费合计一万余元。考虑到物业合同的特殊性,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合计一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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