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与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曾用名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签订《兴宛教师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原告又与开发商签订《兴宛教师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主张其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拖欠物业费及垃圾处理费共计数千元,经多次催要仍拒绝缴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物业入驻不合法、物业费偏高、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已实际享受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等。被告拖欠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结合被告入住时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应予扣减,酌定被告支付物业费及垃圾处理费合计一万余元。考虑到物业合同的特殊性,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合计一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