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作出时间:2024年4月
承办律师:王泽成
二、案件详情
当事人李X,1995年出生,初中文化,某有限公司资料员,户籍地、常住地相关地址信息做隐私脱敏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当地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李X连同其余多名涉案人员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事实:案外三名人员向上游人员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卡,配合资金划转,还注册虚拟货币平台账号交由上线使用;李X早年注册境外虚拟货币交易APP账号,后期开通商户资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赚取价差。前述三名涉案人员的上线,通过该三人以微信转账方式,在李X经营的虚拟货币商户处采购虚拟货币,侦查机关统计李X累计收取涉案转账资金706873元,经营获利19714元,据此认定李X明知上游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出售虚拟货币协助上游处置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于2024年1月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在审查期间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完成补侦后于2024年3月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王泽成律师担任全案辩护人,正式介入案件刑事辩护工作。
三、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多次前往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全部卷宗案卷材料,会见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交易经过、主观认知情况,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辩护主张如下:
1.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法定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违法所得,仍协助转移、变现。当事人系正常以商户身份开展虚拟货币买卖赚取差价,全程依据平台交易规则、正常民间交易流程完成收付资金,没有事前、事中与上游违法人员通谋,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案外三名转款人员的上游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不存在帮助他人隐匿、处置犯罪赃款的主观认知。
2. 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撑:卷宗内缺少能够印证当事人知情涉案资金赃款属性的聊天记录、通讯记录、言词证据等关键佐证,仅以资金流水数额、获利金额推定主观明知属于客观归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定证据标准。
3.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起诉标准,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当事人刑事追诉程序。
辩护律师除提交书面辩护词以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就证据瑕疵、主观故意认定难点逐一阐释辩护观点,结合补充侦查退回环节,提示检察机关补侦方向无法补齐定罪关键证据。
四、案件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审查(含一次退查补侦)后,采纳辩护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认定本案经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仍然不清、在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的主观明知,案件达不到法定公诉起诉条件,且案件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出具抚望检刑不诉[2024]19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解除,无刑事犯罪前科记录留存。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涉虚拟货币交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类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司法实务中极易仅凭资金往来流水、获利数额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而提起公诉。本案当事人因经营虚拟货币商户,被动接收涉案关联转账,被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追责。
承办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本案辩护突破口即主观明知证据缺失这一核心要点,依托卷宗证据逐项拆解侦查机关定罪逻辑:区分正常经营性买卖虚拟货币行为与帮赃变现的犯罪行为边界,厘清当事人商事交易行为与上游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独立性,明确资金流入不能直接等同于当事人知晓资金赃款属性。在案件退补侦查关键节点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持续向检察机关论证证据漏洞,最终推动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本案同时厘清了涉USDT虚拟货币商户日常经营的刑事法律边界,区分合法经营获利与协助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打破办案机关“有大额涉案资金入账即构罪”的惯性办案思路。不起诉结果落地,彻底消除当事人的刑事追责风险,保全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的个人征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六、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聚焦主观明知关键定罪要素,细致阅卷挖掘全案证据缺陷,通过专业辩护打破唯流水定罪的办案误区。凭借规范的辩护意见与多次检法沟通,促使检察机关采信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不留案底,充分体现刑事辩护律师在厘清事实、补足法律论证、阻断不当刑事追诉方面的核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