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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成功案例】——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律师介入后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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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A受贿数额达2864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通过律师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对“坦白、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的充分考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A,男,1964年出生,原系国家电网某电力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25年3月被留置,同年9月被刑事拘留,10月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21年,A利用担任国家电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李X等1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4.4594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二)辩护要点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及分析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特别自首情节A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2259万余元),远超已掌握的605万余元,属于主动交代同种较重罪行,应认定为具有特别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坦白与认罪悔罪A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3.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A已上缴全部受贿所得及孳息(包括人民币2620.913669万元、美元8万元、金条6800克),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A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

· 虽因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同种罪行,未认定特别自首,但认定A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事实);

· 结合A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1. 被告人A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已缴纳);

2. 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二)案件核心价值

本案中,A受贿数额达2864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通过律师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对“坦白、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的充分考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三、律师价值

(一)精准辩护策略制定

杨威律师团队在案件介入初期,即通过全面阅卷梳理出A“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罪行”的关键情节,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提出“虽不构成特别自首,但应认定坦白并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观点,为案件从轻处理奠定基础。

(二)有效沟通与证据梳理

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A“全额退赃”对降低社会危害的意义,并协助当事人完成退赃流程,确保法院对该情节的认可。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中,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精细化辩护,将“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量刑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争取到“十二年有期徒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专业价值。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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