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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尹新星律师二审完胜,70 万元借款诉求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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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尹新星律师精准抓住款项性质 + 还款条件未成就 + 债权转让抗辩三大关键点,一、二审全面胜诉,成功为当事人免除70 万元债务,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X,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星,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申X

胡X通过债权受让,向康X主张70 万元借款本息,以未完工为由要求还款。康X辩称款项实为工程款,且还款条件未成就。

办案经过

尹新星律师代理康X应诉,提出核心抗辩:

1.案涉70 万元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预付

2.还款条件按《承诺书》约定,以 240 万元工程款回款为前提,条件未成就

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依法对抗受让人。

一、二审均围绕款项性质、还款条件、债权转让抗辩展开充分辩论。

案件结果

金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0 万元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康X不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还款条件未成就,康X可对债权受让人主张抗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 158 条、第 548 条,《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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