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X,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星,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申X
胡X通过债权受让,向康X主张70 万元借款本息,以未完工为由要求还款。康X辩称款项实为工程款,且还款条件未成就。
办案经过
尹新星律师代理康X应诉,提出核心抗辩:
1.案涉70 万元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预付;
2.还款条件按《承诺书》约定,以 240 万元工程款回款为前提,条件未成就;
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依法对抗受让人。
一、二审均围绕款项性质、还款条件、债权转让抗辩展开充分辩论。
案件结果
金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0 万元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康X不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还款条件未成就,康X可对债权受让人主张抗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 158 条、第 548 条,《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