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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张鑫律师代理乘客伤者,成功追加商业险公司并驳回“非医保扣款”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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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鑫律师代理原告(无责伤者),核心价值:精准追加商业险公司,突破被告不到庭障碍;主张机动车方60%赔偿责任并驳回非医保扣款抗辩;两次变更诉请、组织完整证据链,在交强险垫付后为当事人额外争取赔偿款24,922.23元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2年7月21日11时59分,在某市某区迎宾路与黄鹤山XX,行为人甲驾驶小型汽车,与行为人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时受害人丙乘坐于该车后座)发生碰撞,造成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甲与乙负事故同等责任,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丙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产生医疗费25.056.98元。某保险公司A(承保交强险)在医疗限额内先行垫付18.000元;甲个人垫付3.000元住院预交款。甲另主张垫付419.7元餐饮费,因无法证明与丙直接关联,法院未予支持。

因协商未果,丙委托张鑫律师提起诉讼。律师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B(承保商业三者险)为共同被告,并两次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丙未构成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与某保险公司A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达成一致意见:误工费11.824.77元、护理费7.390.48元、交通费450元。被告乙及某保险公司B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丙合理损失共计48.922.23元(含医疗费25.05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700元等)。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1.256.98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责任比例突破常规: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定机动车方甲承担6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乙承担40%),改变了同等责任下各50%的常规分配,显著提升了丙的获赔金额。

非医保抗辩被驳回:某保险公司B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但因未能明确具体金额且未提供免责声明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保障了医疗费全额赔偿。

追加商业险公司为被告:成功追加商业三者险公司直接承担赔付责任,避免了向侵权人个人追偿的诉累,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

被告缺席不影响判决:多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支持原告诉请。

垫付款项精准认定:法院仅认可3.000元住院预交款为有效垫付,另419.7元餐饮费因无关联性不予扣减,维护了原告利益。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鑫律师代理原告,在多名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通过精准追加商业险公司、主张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有效驳回非医保扣款抗辩等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在交强险垫付后额外争取到赔偿款共计24.922.23元(商业险赔付3.754.19元+乙赔付4.502.79元+交强险超出垫付部分1.665.25元+已获垫付18.000元实际为医疗费覆盖)。律师两次变更诉请、组织完整证据链,最大化维护了无责伤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某保险公司A(交强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9.665.25元(已扣除先前垫付的18.000元);

某保险公司B(商业三者险,按60%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754.19元(已扣除甲垫付的3.000元);

行为人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502.79元(按40%比例);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1元,乙负担41元,甲负担212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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