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3年2月23日上午7时许,在某市某区某木材装卸场,受害人甲受案外人招唤,为行为人乙(场地经营人)提供木材装卸劳务,报酬为350元/日。当时,乙驾驶叉车将一捆木材擎起并装向货车车厢,甲站在车厢上,见叉车司机视线受阻且车厢右侧护栏板未竖起,仍上前整理木材,被该捆木材撞落摔伤。
甲当日送医门诊,诊断为左胫骨平台伴腓骨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2月27日住院,3月9日接受“胫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多项膝关节手术,3月23日出院。2024年3月25日再次住院行内固定拆除术。前后住院合计31天,医疗费共39.494.08元(诉请主张39.090.08元)。治疗期间,乙仅支付1.000元。
因协商未果,甲委托张鑫律师提起诉讼。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9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左膝关节功能损害未达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甲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形成雇佣劳务关系。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责任比例有利:法院认定雇主乙承担65%主要责任,受害人甲因自身冒险行为自负35%,突破了常见五五分,为甲争取到更高赔偿比例。
误工、护理、营养期全额采纳:鉴定意见确定的180日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法院全部采纳,未作扣减。
护理费区分住院与非住院:住院期间全额计算护理费,非住院期间按50%计算,既合法又合理,最大化保护了甲利益。
鉴定费部分获支持:为查明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支出的鉴定费884元被认定为必要合理支出,由乙承担。
交通费虽无票据仍获支持:法院结合就诊次数酌情认定300元,体现了对伤者实际困难的体恤。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约138字)
张鑫律师代理受害人,在雇主仅支付1000元且拒绝赔付的不利情况下,通过申请司法鉴定锁定180日误工期、90日护理期等关键数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65%的责任比例,并争取到护理费区分计算、鉴定费部分由被告承担等有利结果。律师的精准举证和诉讼策略,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追回赔偿款近6万元,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59.621元(已扣除已付1.000元);
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鉴定费884元;
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甲负担929元,乙负担1.3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