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十万索赔诉求,衡阳黄思思律师凭借专业应诉实现保险公司减损维权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A公司委托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黄思思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案号(20XX)湘XX民初XX号,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中B某全责碰撞C某高运营货车,原告C某起诉主张停运损失XXX元、车辆贬值损失XX元、鉴定费XXX元,合计索赔XXX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全额赔付。肇事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百万三者险,庭审中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坚持依照单方鉴定金额核算各项损失,案件在XX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二、律师代理经过
黄思思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投保档案、保险免责条款、本地货运行业收入参考标准等证据。庭审从三点抗辩:一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商业险间接免责范畴,保险公司商业险不予赔付;二是指出车辆贬值损失无现行法律赔付依据,不属于法定财产损失项目;三是质疑原告单方停运损失鉴定结论,主张鉴定依据、营运收入数据缺乏有效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结合本地行业标准酌情调低停运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黄思思律师主要代理观点,驳回车辆贬值损失、全部鉴定费诉求,不采信原告单方价格鉴定,酌定停运损失合计XXX元;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赔付XXX元,剩余XX元停运损失由肇事司机B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B某承担,原告诉求的十余万超额索赔全部不予支持。
四、律师价值
厘清保险免责边界,成功免除保险公司商业险项下停运损失赔付义务,仅承担交强险XX元赔付;
依法否决贬值损失诉求,从法律条文与司法惯例出发,打掉三万余元不合理贬值索赔;
推翻单方高价鉴定,促使法院大幅下调停运损失标准,为保险公司规避近九万元超额赔偿;
优化案件成本,案件诉讼费不由保险公司承担,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