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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十万索赔诉求,衡阳黄思思律师凭借专业应诉实现保险公司减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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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直面十万索赔诉求,衡阳黄思思律师凭借专业应诉实现保险公司减损维权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A公司委托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黄思思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案号(20XX)湘XX民初XX号,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中B某全责碰撞C某高运营货车,原告C某起诉主张停运损失XXX元、车辆贬值损失XX元、鉴定费XXX元,合计索赔XXX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全额赔付。肇事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百万三者险,庭审中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坚持依照单方鉴定金额核算各项损失,案件在XX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二、律师代理经过

  黄思思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投保档案、保险免责条款、本地货运行业收入参考标准等证据。庭审从三点抗辩:一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商业险间接免责范畴,保险公司商业险不予赔付;二是指出车辆贬值损失无现行法律赔付依据,不属于法定财产损失项目;三是质疑原告单方停运损失鉴定结论,主张鉴定依据、营运收入数据缺乏有效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结合本地行业标准酌情调低停运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黄思思律师主要代理观点,驳回车辆贬值损失、全部鉴定费诉求,不采信原告单方价格鉴定,酌定停运损失合计XXX元;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赔付XXX元,剩余XX元停运损失由肇事司机B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B某承担,原告诉求的十余万超额索赔全部不予支持。

  四、律师价值

  厘清保险免责边界,成功免除保险公司商业险项下停运损失赔付义务,仅承担交强险XX元赔付;

  依法否决贬值损失诉求,从法律条文与司法惯例出发,打掉三万余元不合理贬值索赔;

  推翻单方高价鉴定,促使法院大幅下调停运损失标准,为保险公司规避近九万元超额赔偿;

  优化案件成本,案件诉讼费不由保险公司承担,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开支。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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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思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实习及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涉及刑事辩护、公司实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维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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