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尚X(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李X(又聋又哑人)发生碰撞,致李X受伤、摩托车搭乘人张X(又聋又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尚X与李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X无责。
张X的父母(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尚X、邹X(车主)、李X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后变更为多项费用)。尚X及邹X委托冯静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制定了有效的应诉策略:
明确车主无责:证明邹X作为车主,其车辆由有驾驶资格的尚X使用,不存在选任或管理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不合理费用: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提出异议,指出张X在ICU救治7天后死亡,相关费用缺乏依据,法院最终均未支持。
主张非医保费用扣除:成功说服法院按15%比例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该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理顺垫付款项:详细梳理尚X已垫付的医疗费42,119.39元及丧葬费37,260元,确保在判决中一并品迭处理,避免当事人额外支出。
促成好意同乘减责:针对李X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张X的行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好意同乘规则,减轻李X的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对李X应承担的部分减轻30%。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冯静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
邹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尚X的赔偿责任被大幅缩减:尚X应承担的损失共计63,455.93元,但其已垫付79,379.39元,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扣除后,退还尚X15,923.46元。即尚X实际净支出为零,反而收回部分垫付款。
李X因好意同乘减轻30%赔偿责任:李X原应承担476,784.8元,减轻后实际赔偿336,678.84元。
保险公司赔付:华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59,378.73元,同时支付尚X15,923.46元;大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28,531.51元。
判决理由: 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尚X、李X各负50%责任。邹X无过错不担责。张X在ICU救治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不予支持。好意同乘情形下,李X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减轻其30%赔偿责任。非医保费用按15%扣除后由侵权人按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