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冯静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致死案,成功为被告减少赔偿数十万元并适用好意同乘减责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冯静律师 在线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冯静律师精准抗辩不合理费用,成功为车主免除责任,为驾驶员厘清垫付款并实现超额垫款退回,同时推动法院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轻同案被告责任,全面维护委托人利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尚X(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李X(又聋又哑人)发生碰撞,致李X受伤、摩托车搭乘人张X(又聋又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尚X与李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X无责。

张X的父母(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尚X、邹X(车主)、李X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后变更为多项费用)。尚X及邹X委托冯静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制定了有效的应诉策略:

  1. 明确车主无责:证明邹X作为车主,其车辆由有驾驶资格的尚X使用,不存在选任或管理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抗辩不合理费用: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提出异议,指出张X在ICU救治7天后死亡,相关费用缺乏依据,法院最终均未支持。

  3. 主张非医保费用扣除:成功说服法院按15%比例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该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4. 理顺垫付款项:详细梳理尚X已垫付的医疗费42,119.39元及丧葬费37,260元,确保在判决中一并品迭处理,避免当事人额外支出。

  5. 促成好意同乘减责:针对李X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张X的行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好意同乘规则,减轻李X的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对李X应承担的部分减轻30%。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冯静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

  1.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尚X的赔偿责任被大幅缩减:尚X应承担的损失共计63,455.93元,但其已垫付79,379.39元,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扣除后,退还尚X15,923.46元。即尚X实际净支出为零,反而收回部分垫付款。

  3. 李X因好意同乘减轻30%赔偿责任:李X原应承担476,784.8元,减轻后实际赔偿336,678.84元。

  4. 保险公司赔付:华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59,378.73元,同时支付尚X15,923.46元;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28,531.51元。

判决理由: 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尚X、李X各负50%责任。邹X无过错不担责。张X在ICU救治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不予支持。好意同乘情形下,李X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减轻其30%赔偿责任。非医保费用按15%扣除后由侵权人按比例承担。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冯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冯静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冯静律师
15101201****6550 执业认证
  •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四川成都
冯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自2010年起投身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已拥有十六年深厚的法律行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民商...
  • 177 6130 848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