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X(女)与王X(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1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某处房屋归肖X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51万元由王X承担偿还责任。后该笔贷款到期,王X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肖X、王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抵押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以53万余元竞得该房屋,肖X另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代偿544,545元。肖X遂委托冯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X偿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锁定关键证据:整理离婚协议、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结案通知书、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对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肖X已实际代偿。
明确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王X应按约承担还款责任,肖X代偿后有权向王X追偿。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因王X未及时偿还代偿款,给肖X造成垫付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法主张自代偿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应对被告抗辩:针对王X提出的“拍卖非代偿”“原告恶意诉讼导致其无法偿还”等抗辩理由,冯静律师指出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即构成事实上的代偿,且被告抗辩与本案无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全面采纳了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结果如下:
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X代偿款 544,545元 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4,5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843元,由王X负担。
判决理由: 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案涉贷款应由王X承担。因王X未按时归还,肖X在执行案件中实际支付执行款项共计544,545元,有权向王X追偿。王X未及时偿还,应赔偿肖X垫付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