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陈X,恋爱期间多次向女方化名张X转账,分手后以对方隐瞒婚史、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转账 135726 元及利息。被告委托两名律师应诉,抗辩钱款含共同生活开支、日常恋爱赠与,不应退还。
办案经过
法院因涉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提交转账流水、消费凭证、录音等证据,区分特殊寓意转账、共同房租、生活开销,逐一举证反驳原告全额返还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涉案多笔转账为恋爱日常赠与、共同生活支出,含 521 等特殊金额,无彩礼及附条件赠与特征,原告无法证实欺诈情形,无权主张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