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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物赠与返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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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宿迁)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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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梳理全部资金往来,分类举证区分恋爱赠与、共同花销,结合转账备注、特殊金额佐证款项属性,从法律层面论证赠与已生效不可撤销。相关抗辩意见被法院采信,帮助当事人胜诉,免于钱款返还。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陈X,恋爱期间多次向女方化名张X转账,分手后以对方隐瞒婚史、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转账 135726 元及利息。被告委托两名律师应诉,抗辩钱款含共同生活开支、日常恋爱赠与,不应退还。

办案经过

法院因涉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提交转账流水、消费凭证、录音等证据,区分特殊寓意转账、共同房租、生活开销,逐一举证反驳原告全额返还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涉案多笔转账为恋爱日常赠与、共同生活支出,含 521 等特殊金额,无彩礼及附条件赠与特征,原告无法证实欺诈情形,无权主张返还。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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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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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君玺国际广场15楼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先后就读于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正规的法学专业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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