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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介合同纠纷,认定公司违约未提供就业服务,判决返还12.3万元,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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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 在线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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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全额退费;查询工商档案,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用“执行终本”证明公司无力清偿;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在被告缺席下成功为客户追回12.3万元服务费,并突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极大增强债权实现保障。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XX公司于20xx年x月签订《某就业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为A推荐工作(具体岗位为某某),A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C个人账户支付就业策划指导费。A分别于20xxx2月、x月向C账户转账合计123,000元,XX公司出具了收据。协议约定:如未能指导就业,凭收费凭证退费;合同两年后未续签,全额退款。但XX公司并未为A介绍任何工作,也未按约退款。A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123,000元,并要求股东C、刘X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XX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C、刘X各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但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此外,XX公司已被其他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证据,证明公司违约及原告已付款

律师整理了《某就业服务协议》、收据、原告向C个人账户转账的银行凭证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已按约支付12.3万元,而XX公司未履行推荐就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主张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查询了X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某查数据,查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C、刘X认缴出资期限早已届满(2xxx年x月x日)但未实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XX公司已有执行终本案件,证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不能清偿”的条件。

论证法定代表人收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

被告C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账户收取原告费用,但收据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主体为公司。律师依据《公司法》第11条,论证该收款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公司应承担退费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律师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

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庭完成缺席审理程序,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某就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

XX公司未按约提供就业服务,应全额返还已收取的就业岗位策划指导费用123,000元;

股东C、刘X认缴出资期限已过,未完成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23,000元;被告C、刘X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60元、保全费1,135元,由XX公司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就业服务”中介合同纠纷,同时涉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原告支付高额费用购买的是“推荐就业”的服务,被告公司未提供任何就业机会,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包过”,但未能实现委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违约方返还全部费用。律师应重点审查合同履行情况,而非拘泥于“包过”等表述。

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债权人维权的重要利器

在认缴资本制下,不少公司股东长期不实缴出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律师及时查询工商档案,发现股东认缴期限已过且未实缴,成功追加股东为被告,极大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执行终本”可作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明

原告提供了XX公司已被强制执行且终本的案件信息,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满足了追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主动查询公司是否为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款不影响公司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款项支付至法定代表人C个人账户,但合同和收据均以公司名义出具。法院认定该收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律师在代理时应强调:公司不能以“款项打入个人账户”为由逃避债务,只要合同主体是公司,公司即应负责。

缺席审理不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均未到庭,但法院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律师应确保证据链完整(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工商信息、执行终本信息等),以支撑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诉前财产保全的价值

本案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考虑到公司及股东可能转移资产,保全措施是保障判决能够执行的重要手段。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在起诉时同步申请保全。

本案的胜诉,帮助原告追回了全部12.3万元就业服务费,并成功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纳入责任主体,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该案也警示中介服务公司:必须诚信履约,否则将面临公司及股东的双重法律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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