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出借方甲与借款方乙原为恋人关系。2024年6月5日至8月26日期间,乙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甲借款。甲通过微信转账及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分六笔共计向乙出借334.000元:2024年6月5日微信转账30.000元,7月23日手机银行转账200.000元,8月7日微信转账14.000元、同日手机银行转账46.000元,8月11日手机银行转账40.000元,8月26日手机银行转账4.000元。
此后,甲多次向乙催讨欠款。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乙明确承认借款总额为334.000元,并承诺在2024年9月中旬还清。但乙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分文。甲委托张鑫律师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334.000元、逾期利息、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等。
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查,甲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甲的本金及利息诉求,但未支持律师费。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借条情况下依靠通话录音证明借贷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通话录音中乙明确承认“一共你是拿我334000元”并承诺还款时间,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乙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
逾期利息起算点精确认定:根据通话录音中被告承诺“9月中旬还款”,法院认定利息自9月21日起按LPR计算,而非从每笔借款之日分别起算,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公告费获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公告费400元,减轻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鑫律师代理原告,在没有书面借条的不利情况下,通过整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通话录音,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借贷关系。律师在被告缺席庭审时精准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本金33.4万元及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借款方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出借方甲借款本金334.000元,并支付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乙支付甲公告费400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费8.000元);
案件受理费6.453元,由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