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出借方甲与借款方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成为朋友。2021年12月8日,乙以在某大酒店内租赁商铺需要资金为由,让甲向其转款100.000元。当日,甲向乙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某美容养生店账户)分两次共计转款100.000元。该款项实际经多手流转后最终转入乙账户。乙对收到该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
此后,甲通过微信向乙催讨款项,称“我信用卡要还款了”,乙回复“你总要给我点时间吧”“我在想别的办法”。后双方因款项归还发生争执,协商未果。乙抗辩称该款项系双方合伙投资经营商铺的款项,用于支付租金和装修款,并非借款。甲委托张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乙及其前妻丙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案件于2023年10月27日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庭审中,乙坚持抗辩称款项为合伙投资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伙关系成立或款项已用于合伙事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同时查明,诉争款项来源系甲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乙与丙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法院未支持对丙的诉请。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投资款与借贷约定不明时成功认定为借贷:被告抗辩称款项为合伙投资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合伙关系成立。张鑫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套取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但本金仍需返还:法院认定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告仍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避免了原告“人财两空”的风险。
利息从催告之日起算: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法院认定利息自原告首次催告之日(2022年1月6日)起按LPR计算,而非从借款之日计算,合理保护了原告利益。
证人出庭作证强化证据链:张鑫律师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增强了案件事实的可信度。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鑫律师代理出借方甲,在被告主张“合伙投资款”抗辩且无书面借条的不利局面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律师精准把握“套取贷款转贷”的法律后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本金返还及资金占用利息。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借款方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出借方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甲对丙(乙前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