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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江阴陈军律师辩护帮当事人斩获全案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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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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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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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江阴陈军律师辩护帮当事人斩获全案最低刑期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被告人刘X及其家属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案号(20XX)澄少刑初字第XXX号,案由聚众斗殴罪。全案共六名被告人,涉及三起斗殴事实,其中20XX年XX镇市民广场斗殴发生在公共场所,一方人员持木棍打斗并致一人轻伤,全案多名参与者被刑事追责。刘X受他人邀约帮忙纠集人员参与本次广场聚众斗殴,此前还牵连早年另一起斗殴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聚众斗殴,结合全案持械、公共场所斗殴、多人受伤等加重情节,该罪名法定量刑区间跨度大,同案主犯王甲被判处三年实刑,其余同案人员刑期普遍在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区间。刘X曾有聚众斗殴前科,案件审理阶段面临较重量刑压力。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军律师全面阅卷梳理三起斗殴卷宗、到案材料、赔偿凭证、谅解文书等证据,锁定三大法定、酌定从轻辩点:第一,刘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案事实,依法成立自首;第二,梳理全案人员层级,论证刘X系受上层人员邀约后临时帮忙招人,在共同犯罪里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法定从犯;第三,积极协调家属筹措赔偿款项XXX元赔付伤者,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当庭强调斗殴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有限,综合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信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自首、从犯、赔偿获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成立。对比同案多名被告人(王甲3年、胡XX、屈某某/圣XX、刘X1年),刘X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全案所有涉案人员中刑期最低。

  四、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主从地位,从邀约链条、实际打斗行为入手,剥离首要分子罪责,成功认定从犯法定从轻要件,直接压缩基准量刑;

  深挖自首法定情节,依托自动投案笔录、完整供述材料,固定自首从轻依据,大幅降低基准刑;

  促成民事赔偿谅解,指导家属主动赔付,通过取得被害人谅解拿到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在有前科、涉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的不利前提下实现刑期最优;

  同案横向对比实现量刑最优,在多名被告人刑期一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拿到全案最短刑期,最大限度缩减羁押期限,切实维护当事人刑罚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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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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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陈军律师,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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