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同效力认定与履约受阻损失赔付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农业公司与被告 XX 农林企业签订土地合作协议,被告出让 108 亩土地用于田园综合体项目,原告缴纳土地租金与押金共计 347000 元。后续原告进场施工筹备、土地平整时,因第三人 XX 村委会提出土地转租未经集体许可,项目施工受阻停滞。原告委托程理想与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要求被告退还钱款并赔付设计、劳务等多项开支;被告委托两名律师应诉抗辩,主张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经营失利恶意解约,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三人委派律师到庭陈述案件相关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第三方法定代表人与代理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程理想律师梳理合作协议、缴费凭证、设计合同、施工受阻沟通记录、村委意见等全套证据,举证证实被告转租土地未取得土地权属方完整认可,致使项目无法落地、合同目的落空;结合各项付款单据区分实际支出与未发生费用,逐项论证合理损失金额,围绕合同履行僵局、违约责任归属展开法庭辩论。被告举证证明自身通过合法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辩称停工系原告自身规划原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租金并赔付设计费、板房租赁费、土地整理费合计 410820 元,驳回原告其余不合理索赔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裁判理由:案涉合作协议本质为土地转租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转租未征得土地所属村委同意,叠加被告欠付村委租金等因素,原告项目审批与施工受阻,协议客观无法继续履行、构成履行僵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合同解除,凭有效票据核算原告实际支出损失,无付款凭证、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