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涉案金额认定与缓刑适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依法指控三名被告人 XX、XX、XX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名行为人明知涉案钱款系诈骗赃款,仍分工配合,由一名被告人出借银行卡,其余二人带队前往多家银行柜台、ATM 取现,涉案总金额 6.95 万元。其中一名被告人私自截留部分赃款,另两名被告人获取少量好处费。第二位被告人委托代品想、程理想共同担任辩护人,剩余两名被告人分别由其他律师辩护,三名被告人庭审均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全部到庭。庭审中,程理想与搭档律师结合卷宗证据,围绕当事人无前科、系共同犯罪从犯、坦白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额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结合全案资金流转、获利数额等事实,向法庭提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余辩护人也就各自当事人自首、退赃等情节发表辩护观点;同时法庭针对首名被告人提出的立功、主动退赃等辩解结合证据逐一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处截留赃款且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罚金;另两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分别处以一年、一年二个月缓刑及相应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裁判理由:三名被告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取现转移,罪名成立;三人均系从犯、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一名被告人自首、两名被告人坦白;两名被告人无前科、全额退赃且其中一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获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首名被告人有同类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其主张立功无法律依据未被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