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追索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向被告 XX 供应玻璃瓶货品,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微信对账确认尚欠货款 25000 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委托程理想及实习律师提起诉讼,主张给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缺席。庭审中程理想提交发货单据、货品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账号实名凭证等证据,举证货物已足额交付、欠款金额经对方聊天确认,完整佐证债权真实有效。
案件结果
判令被告限期给付货款 250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的 1.5 倍计付逾期利息;驳回律师费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买卖合意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聊天记录可证实欠款数额;无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依法承担罚息。
